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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

2019-8-23 17:09 |来源: 黑龙江日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各级政府授权同级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推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层层落实。保持国有金融资本在金融领域的主导地位,提高资本配置效率。促进国有金融机构回归本源、专注主业,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厘清金融监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金融机构的权责。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保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

  二、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

  (一)明确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范围。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由金融管理部门投资或国家虽无出资,但是设立、运行和经营主要依靠国家信用和凭借国家权力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一并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

  (二)明确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各级政府授权同级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享有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享有收益等出资人权利。建立出资人派出股权董(监)事管理制度,明确监督考核事项。完善管理权力和责任清单。财政部门已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要继续加强相关管理工作;财政部门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应尽快履行出资人职责。

  (三)以管资本为主强化资产管理。根据全国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本级国有金融机构的基础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和报告等工作。以股权关系为纽带,以公司治理为基础,以产权监管为手段,对国有金融机构股权出资实施资本穿透管理,严格股东资质和资金来源审查,确保资金来源真实合法。省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控集团)作为我省国有金融资本投资平台,承担全省金融领域的资本投资、运营和管理功能,依法依规接受各类国有金融资本的划入。其中,对经营不善、亏损严重、资不抵债的国有金融机构,委托其原出资人进行清理整顿,符合条件的,将国有金融资本划至金控集团。对暂不具备集中统一管理条件的国有控(参)股企业出资并持有的国有金融资本,以依法保护法人财产权为前提,明确委托代理关系,由财政部门按原隶属关系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并设立过渡期,过渡期内财政部门出资人身份不变、管理规则不变、管理责任不变、全口径报告职责不变。

  (四)防范国有金融资本流失。坚持出资人管理和监督的有机统一,强化国有金融资本内外部监督。完善出资人监管、行业监管部门监督,加强审计、评估等外部监督,依法依规、及时准确披露国有金融机构经营状况,引导社会监督,加快形成全面覆盖、制约有力的监管体系,严防企业出现内部人控制、利益输送、国有资本流失等情况发生。严格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应当与实业资本管理相隔离,建立风险防火墙,避免风险相互传递。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的业务部门,不得干预金融监管部门依法监管。

  三、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

  (五)扎实推进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制度建设。落实全流程、全覆盖的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制度,加强产权登记、评估、转让等工作,及时、全面、准确反映国有金融资本变动情况。规范金融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规范交易流程,确保转让过程公开、透明。

  (六)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规范政府与国有金融机构的分配关系,严格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查监督。合理确定利润上缴比例,平衡分红和资本补充。结合国有金融资本布局需要,建立国有金融机构资本补充和动态调整机制。

  (七)严格国有金融资本经营绩效考核制度。分类定责、分类考核,综合反映国有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水平、资产运营效率、风险控制能力、社会贡献程度等。加强绩效考核结果运用,建立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履职尽责情况、员工薪酬水平的奖惩联动机制。

  (八)健全国有金融机构薪酬管理制度。对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实行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相适应、与同行业对标、与绩效考核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对任命制选派的领导人员,按照政策规定合理确定薪酬水平。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探索建立国有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责任追究和薪酬追回制度。探索实施国有金融企业员工持股计划。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金融机构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力挂钩的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

  (九)加强金融机构财务监管。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对本级国有金融机构进行财务监管,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维护国有金融资本权益。指导和督促国有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风险监测与评价机制,监测金融机构财务风险及其运营状况,引导国有金融机构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保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

  四、促进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

  (十)明确国有金融机构权责。充分尊重企业法人财产权,赋予国有金融机构更大经营自主权和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国有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主体责任。健全绩效考核、激励约束、风险控制、利润分配等制度。严守财务规则和金融监管要求,细化完善内控体系,加强风险源头控制,动态排查信用风险等各类风险隐患,强化自身资本管理能力、风险吸收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科学制定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经营计划,积极支持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实施,服务实体经济。不断提高盈利能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按照金融行业准入条件,严格限制和规范非金融企业投资参股国有金融企业,参股资金必须使用自有资金。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及行业监管部门监管。

  (十一)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与经营管理层关系,健全授权经营体系。加强董事会在重大决策、选人用人和激励机制等方面的重要职责。完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内容、规则和程序。建立董事会与管理层制衡机制,规范董事长、总经理(总裁、行长)履职行为。充分发挥股东(大)会权力机构作用、董事会决策机构作用、监事会监督机构作用、高级管理层执行机构作用和党委领导作用。

  (十二)推动国有金融机构回归本源、专注主业。国有金融机构要牢固树立与实体经济共赢共生理念,充分发挥金融服务对实体经济的支撑作用,围绕我省重要战略、重大项目、重点企业和民营经济开展业务。规范金融综合经营,严禁国有金融企业凭借资金优势控制非金融企业。国有金融机构母公司要对集团内各级子公司实施穿透式管理。发挥好绩效目标导向作用,引导国有金融机构聚焦主业、做精专业,持续提高核心竞争力。

  五、加强党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领导

  (十三)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作用。党的领导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金融领域得到全面贯彻落实的根本保障。各级党委应肩负起抓好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责任,切实加强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提升党领导金融工作的能力。坚持党的建设与国有金融机构改革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委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建工作同步开展。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金融机构章程,明确国有金融机构党委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把党委会议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合理确定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和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比例。

  (十四)加强领导班子和人才队伍建设。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好干部标准,建设高素质领导班子。按照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要求,选优配强国有金融机构“一把手”,认真落实“一岗双责”。把党委领导与董事会依法选聘管理层、管理层依法行使用人权有机结合起来,加大市场化选聘力度。上级党组织和本级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机构类别和层级,实行不同的选人用人方式。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董事会按市场化方式选聘和管理职业经理人。健全领导班子考核制度。培养德才兼备的优秀管理人员,造就兼具经济金融理论与实践经验的复合型人才。制定金融高端人才计划,重视从一线发现人才,精准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加快建立健全国有金融机构聚集人才的体制机制。

  (十五)切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坚持党的领导,压紧压实国有金融机构党委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责任。规范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离职后到与原工作业务相关单位从业行为,完善国有金融管理部门和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任职回避制度,防范道德风险。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反腐败,完善制度体系,正本清源,加强纪检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和日常监管,持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努力构筑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六、协同推进强化落实

  (十六)强化组织保障,协同推进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履行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领导责任。组织、财政、国资和金融行业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国有金融机构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及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监督问责机制,对违法违纪行为严肃追究问责。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同级财政部门履职情况的指导和监督,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国有金融资本情况要全口径向同级党委报告,并按规定向同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情况,具体报告责任由财政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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